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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訂將施行 營商投資需留意重點(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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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法)完成修訂,並將於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訂的公司法,對於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以及其相關責任人的義務與權益等,作出部分調整。

涉及內地商務的企業與投資者,須了解重點條款的修訂,筆者分系列介紹應關注事項,本文主要列舉董事會及法定代表人相關需要留意事宜。

優化公司治理 強化董事職能

本次修訂的重點之一是對董事會的強化,允許公司只設董事會、不設監事會。

新公司法增設審計委員會機制,對於只設董事會的公司,應當在董事會中設置審計委員會,行使監事會職權,其成員可以是董事會中的職工代表。

此修訂有利於強化公司內部監督機制,尤其是在不設立監事會的情况下,確保公司營運的透明度和合規性。

同時,新法對董事會的職權進行了明確和調整,以適應不同規模和類型的公司需求。

其中,小規模或股東人數較少的公司可不設董事會,其職權由一名董事行使,不設監事會,設一名監事。

經全體股東一致同意,該類規模的有限責任公司可以不設監事。

此外,董事會成員的構成也有規定,有限責任公司董事會人數為三人以上,不設上限。

對於職工人數300人以上的公司,董事會成員中應當有公司職工代表。

這有助於保障職工權益,並增強公司治理的民主性。

新公司法加強了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與公司關聯交易的規範,增加了關聯交易的報告義務和回避表决規則,以防利益衝突和損害公司利益。

同時強化了其忠實義務和勤勉義務,規定其執行職務時,應當為公司的最大利益,盡到管理者通常應有的合理注意。違反義務造成損害的行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新公司法指明,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由代表公司執行公司事務的董事或經理擔任。

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程序細化

法定代表人的變更程序進一步細化,擔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經理辭任的,視為同時辭去法定代表人職務,公司應在原法定代表人辭任30日內,確定新任代表人。

這一修訂,提高了法定代表人變更的可操作性,降低相關連帶風險。

法定代表人的追償責任亦有規定,若其因執行職務造成他人損害,公司承擔民事責任後,可根據法律或公司章程的規定,向有過錯的法定代表人追償。

上述修訂旨在強化董事會和法定代表人的法律地位和責任,確保其依法行使職權,同時提高公司治理的透明度和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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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馮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