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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修訂將施行 營商投資需留意重點(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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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前,《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公司法)完成修訂,並將於2024年7月1日起正式施行。新修訂的公司法涵蓋15章,對於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組織和行為,以及其相關責任人的義務與權益等,作出部分調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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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圖片(圖片來源:經一編輯部)

涉及內地營商業務及投資活動的企業與投資者,需要了解多項重點條款的新增與修改,筆者將分系列建議應關注事項,首先將介紹註册資本相關需留意事宜。此次修訂明確了公示機制,公司需要按規定公示登記事項,包括名稱、住所、註冊資本、經營範圍、法定代表人的姓名、有限責任公司的股東、股份有限公司發起人的姓名或名稱等。

此次修訂的一大調整,是認繳時限的規定。有限責任公司的註册資本,為在公司登記機關登記的全體股東認繳的出資額,按新法規定,該出資額由股東按照公司章程的規定,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五年內繳足。

此外,在股份有限公司中引入授權資本制,允許公司章程或者股東會授權董事會發行股份,同時,發起人應當在公司成立前按照其認購的股份全額繳納股款。此舉為公司設立提供便利,亦有利於提高籌資靈活性,又能减少註册資本虛化等問題。

抽逃出資涉及風險

許多公司在設立時,可能會因股東缺乏即刻出資的財力,採取臨時資金(過橋資金)先行墊付,以滿足註册資本要求,隨後再將該筆資金歸還。

這種做法易引發兩種主要風險:一是可能涉嫌虛假出資,即公司成立時股東並未真正投入承諾的資金。二是可能存在抽逃資金的問題,即在註册完成後,股東將資金撤出公司,違背了最初的投資承諾。

新公司法明確要求,公司成立後,股東不得抽逃出資。違反前款規定的,股東應當返還抽逃的出資;給公司造成損失、負有責任的董事、監事、高級管理人員,應當與該股東承擔連帶賠償的責任。此修訂有利於規範企業發展體系,營造良好的營商環境,降低營運風險。

合理設定註冊資本

隨著愈來愈多港澳投資者前往內地開辦業務或公司,為配合公司法的修訂,避免違規風險,在公司成立階段,投資者及企業應設定合理的註冊資本。考慮融資及運營需求的同時,應避免資金抽逃和經濟糾紛。

根據新規要求,公司無需設定大額註冊資本金,只需滿足實際業務展示及辦理相關許可的最低標準即可。綜上,筆者建議新公司應實報註冊資本,發起人、股東真實出資且不抽逃;而已經成立的公司,應在過渡期內依法補足出資、減資或完成註銷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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撰文:馮南山圖片來源:資料圖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