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託受益權

投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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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rust Beneficiary Rights,簡寫TBR,即受益人在信託業務中享受信託利益的權利。

過去,由於中銀監未有規定內銀理財資金不能直接投資TBR,或規定理財投資TBR須入表,不少內銀利用TBR透過迂迴方式授信,令TBR規模快速膨脹。

此舉令銀行可避開貸款額度、資本金等要求,卻成為影子銀行的一部分,銀行體系系統性風險隨之急升。而有關監管現已收緊。

銀行可通過將理財產品資金或自營資金投資TBR。前者,企業A與信託公司成立單一信託計劃,通過「過橋」企業B投資該信託計劃,從而為A 提供融資,然後B將該TBR轉讓予銀行理財計劃。

或者銀行透過理財產品募集資金,受讓A轉到信託公司名下的財產權TBR,以類似質押融資方式為A提供貸款融資。

後者,則銀行透過過橋企業,經多次轉讓後TBR最終落到銀行同業手上,結果銀行以同業資產入賬,主要列入「應收款項類投資」、「買入返售金融資產」及「可供出售金融資產」項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