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最低利用小時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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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5月31日,國家發改委和國家能源局聯合發布《關於做好風電、光伏發電全額保障性收購管理工作的通知》,核定了重點地區新能源發電的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

有關通知亦要求2016年發電計劃的省、區及市,須按照核定最低保障收購年利用小時。

通知中列明,部分位於中西部「棄風棄光」嚴重的地區,發電企業可獲「最低保障收購利用時數」,令發電量能被收購使用。當中風電企業的最低保障時數為1,800至2,000小時;太陽能企業為1,300至1,500小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