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調整排污費徵收標準等有關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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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發改委、財政部及環境保護部聯合下發,以確保實現節能減排約束性目標,促使企業減少污染物排放,主要內容包括:
(一) 污水中的化學需氧量、氨氣及五項主要重金屬(鉛、汞、鉻、鎘、類金屬砷)污染物排污費,每污染當量不低於1.4元人民幣;
(二) 廢氣中的二氧化硫及氮氧化物排污費,每污染當量不低於1.2元人民幣;
(三) 2014年底前,所有具備安裝條件的國家重點監控企業,要完成主要污染物自動監控設施的安裝並正式運行;
(四) 2015年底前,重點監控鋼鐵、造紙及水泥等主要污染行業;
(五) 2016年底前,所有國家重點監控企業均要實現按自動監控數據核定排污費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