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英賣港樓怕被徵辣稅 簡易一招合法避稅|子非魚
根據英國全球徵稅制度,任何人於課稅年度內,在英國逗留183日或以上,將被視為英國稅務居民,不論個人的收入及資產增值利潤來自英國或海外,均會被徵稅。
抵英9個月內為稅務寬限期
目前英國給予新移民稅務寬限期,即港人抵英後九個月內出售在港物業,可獲豁免資產增值稅(Private Residence Relief)。
若限期過後才出售港樓便要交稅,稅率視乎稅階而定,需繳18%或28%。
資產增值稅以物業買賣差價、稅率、持有物業年期、在港居住年期計算。
舉例,A君持有物業12年、在港居住十年九個月、賣樓利潤為1,000萬元、稅率28%。其繳稅公式為:1,000萬港元 x 28% x {1-[(10年+9個月)/12] }= 29萬港元。
然而,若該物業用作投資用途,則需直接以總利潤乘以稅率計算稅額,即280萬元(1,000萬港元 x 28%),稅款將直線上升。
儘管英國給予國民優厚醫療及社會保障福利,但與香港低稅率相比,移民後要「荷包大出血」未必人人心甘命抵。
移英港人可另闢蹊徑合法避稅,方法是報稅時申報自己的居籍(Main Domicile)為香港,而不是英國。
由於英國容許雙重國籍,故此法不會影響用BNO「5+1」取得英國國籍的計劃。
以匯款制申報
若居籍填寫為香港,其後申報海外收入時,可將在港賣樓所得利潤以「匯款制」(Remittance Basis),而不是全球納稅制(Arising Basis)方式申報,從而避開環球稅。
但相關賣樓所得的資金,以後絕不可流入英國;否則,有可能被視為英國收入一部分並被徵稅。
根據「IRC v Bullock」法庭案例中引伸,只要能提供回港意願,包括維持住址、與香港人脈保持聯繫,便可聲稱居藉為香港,以避開環球稅,但英國稅局未必「咁順攤」,有機會反對並與當事人打官司。
此外,若採用匯款制避稅的話,在英國的入息亦將失去免稅優惠,會否因小失大?如何才能化險為夷?篇幅所限,留待下回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