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 特殊教育

在離婚期間支援特殊教育需要兒童:家事律師的角色(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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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複雜的離婚訴訟中,人們常說子女的福利重於一切,是父母們堅守的首要考慮因素。我們會一連兩期分享家事律師在離婚期間支援特殊教育需要兒童所扮演的角色。

在涉及有特殊教育需要(SEN)的兒童的福祉時,這一點尤為重要。最常見的特殊教育需要包括患有自閉症譜系障礙 (ASD)、注意力缺陷/多動症 (ADHD) 和閱讀障礙等疾病的兒童的需求。對於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而言,能保障他們持續獲得專門的支援、固定的作息時間、值得信賴的照顧者和既定的教育計畫應成為指導原則,因為保持這類支持的連貫性和穩定性對於他們的最佳發展和情感健康都至關重要。

然而,現實情況是離婚的父母往往對合適的學習環境和孩子的具體需求有著不同的看法和爭議,因此孩子們面臨生活規律被打亂、失去可信賴的照顧者以及教育前景不明朗等創傷。家事律師在確保這些兒童的權益得到保護和維護方面發揮著重要作用,並能找到盡可能減少對兒童生活造成干擾的解決方案,從而使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即便面臨父母離婚,仍能在給予其幫助和支持的環境中繼續茁壯成長並取得優異成績。

理解相關術語

在深入探討家事律師如何協助解決與有特殊教育需要的兒童有關的糾紛之前,有必要先瞭解在離婚訴訟中會用到的幾個關鍵法律術語。管養權是指父母對子女擁有的一系列權利,包括做出教育、宗教信仰和醫療等所有重要決定的權利。管養權可以是獨有的,也可以是共同的。而照顧和管束權則是指主要照顧者負責孩子的日常照顧和居住安排,並為孩子做出日常事務的決定。關於探視權,則無論是否確定,對孩子沒有照顧和管束權的父母一方都可以獲得探視權。

家事律師的作用

在離婚訴訟期間,家事律師在維護有特殊教育需要兒童的福利和最佳利益方面發揮著顯著作用。家事律師保護兒童福利的主要方式之一是對兒童的需求進行全面評估。這包括促進與心理學家、教育專家和其他相關專業人士的合作,及收集有關兒童身體、情感、認知和社交要求的詳細資訊。通過這種深入透徹的瞭解,家事律師可以向法庭提出令人信服的理由來闡明最有利孩子的合適監護、照顧、管束,以及探視安排。

雖然父母雙方共同管養是香港的慣常做法,但在涉及有特殊教育需要兒童的案件中,可能有理由偏離這種標準安排。在 CHK v. CKT (Care and Control, Access) [2023] HKFC 83 一案中,法院顯然優先考慮維持現狀,以保護子女的福祉。家事法庭認識到年長子女患有多動症的重要意義,因此將唯一的照顧和管束權判給了母親一方。法院的判決強調了維持現有的照顧安排和繼續由熟悉子女的主要照顧者進行照顧的重要性。儘管如此,法院也承認父親有參與子女生活的合法權利,因此要求母親承諾在有關子女的重大決定上徵求父親的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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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達仕律師事務所 (Withers)
資深律師Anisha Kumar Ramanathan

撰文:衛·視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