證監會為持牌法團 財政資源管理作指引
證監會要求持牌法團在監察財政資源充裕性及遵守《證券及期貨(財政資源)規則》(《財政資源規則》)(FRR)方面,應達到的管治和內部監控標準。
識別出財務缺失
證監會在監察過程中,識別出了一些不當的財務做法,包括對流動資本的監控不足或無效;未能適當計提應計費用或會計準備;對某些資產或負債在流動資本計算中的處理不當等。
證監會認為,這些缺失主要歸因於管理層的監管不力,以及未能僱用具勝任能力的合資格人士完成關鍵工作。
持牌法團必須始終保持流動資本在要求的水平之上。因此,持牌法團應該配備必要的資源和程序,以便妥善履行其業務活動。
如果持牌法團無法維持或確認所需的財務資源,則必須立即停止所有受規管的活動,並書面通知證監會,除非獲得證監會的許可。
證監會期望持牌法團及其高級管理層採用並執行有效的政策、程序和內部控制,以確保其擁有足夠的流動資本,遵守所有FRR要求,並保持足夠的資源,以作為持續經營的基礎。
證監會建議,指定至少一名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負責監督流動資本的計算、監測和報告,以及FRR的合規情況。
此外,如果指定的負責人員或核心職能主管將相關任務委託或外包,則必須確保這些被委託的人員具備相應的能力,並擁有相關的資格、知識和經驗。
重要的是,儘管外包這些職能,持牌法團仍然有責任遵守FRR的規定。
持牌法團若內部控制不足,則可能導致受規管活動的突然中斷,對客戶利益造成潛在損害,並使公司面臨更多不當行為的風險。
7項有效FRR合規控制
因此,應實施有效的FRR合規控制,包括:(一)健全的會計政策和程序;(二)為流動資本的計算、監測和報告,設立輸入與核對機制;(三)持續流動資本監測的有效流程;(四)定期對流動資本作出預測;(五)處理流動資本過剩情況的流動性管理框架;(六)確保遵守所有相關通知要求的程序;(七)對持牌法團和任何外部服務供應商之間的職能、角色和責任進行清晰劃分,特別是關於外包的會計和FRR合規功能。
除上述指引,倘若持牌機構未能維持最低要求的流動資本,則必須在識別到資金不足後的三週內向證監會提交事件報告,詳述問題、原因及任何補救措施。停止進行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機構應儘快通知客戶。
持牌法團可依照該通函的指引,檢討和加強內部控制,確保財務資源的充足性和持續遵守FRR的相關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