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貼監管動態 保障資產管理業務優勢 一: 利益衝突
證監會在通函中列出了幾個主要的關注事項,包括利益衝突、風險管理與授權範圍內進行的投資、向投資者提供資料、以及估值方法,並表示如未能適當處理,可能會為資產管理公司帶來巨大的違規風險。通函更明確指出資產管理公司的董事會和高級管理層應嚴格審查通函中所討論的關注事項,並優先加強其監察和合規方案,以確保遵循所有適用的監管規定。
利益衝突
證監會注意到,某些資產管理公司僅向投資者作出概括性及非具體的利益衝突披露,並參與可能導致實際利益衝突的交易,嚴重危害投資者的利益,並指出這些交易違反了證監會的操守準則和多項規定。
證監會認為資產管理公司應實施有效的政策和程序,採取一切合理步驟識別、防止、管理和監控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如資產管理公司在交易中佔有重大利益以致引起利益衝突,它們應考慮其他替代方案,以防止衝突。如無法避免重大利益衝突,它們應謹慎地考慮是否繼續進行有關交易。資產管理公司更應向基金投資者作出具體披露,包括利益衝突的性質和來源、資產管理公司及其關連人士的重大利益、投資者承受的潛在風險,以及資產管理公司為減低相關風險而採取的措施。
在一般法律原則下,資產管理公司對其客戶負有受託人義務,並必須以客戶的最佳利益為依歸。對於任何實際或潛在的利益衝突,資產管理公司在繼續進行交易之前需要獲得客戶的「知情同意」。獲得知情同意的前提是資產管理公司必須向客戶提供充分披露,而該種披露通常會被基金文件或客戶協議中的利益衝突披露所涵蓋。
因此,我們建議資產管理公司應仔細審查其披露內容,並根據其集團公司的業務性質及為基金或委託帳戶擬進行的交易類別提供具體細節,而不應該將利益衝突披露視為範式條款。證監會特別強調,披露內容應包括資產管理公司為減低相關風險而採取的措施,而這些內容往往被資產管理公司忽視或遺漏。
在進行提供資產管理的受規管活動時,資產管理公司應與其關連人士分開行事。當建議基金與其資產管理公司或資產管理公司的關連人士進行交易時,應確保交易將按公平原則進行,並詳細記錄相關事項,包括但不限於:
與作為對手方的關連人士進行交易的原因和理據,已考慮過的其他替代方案或對手方,為確保交易將按公平原則進行而採取的措施,以及為管理利益衝突而採取的措施。
對於將收購倉儲投資的基金,有關利益衝突和收購價格的披露應當詳細而具體,而實際披露內容將會視乎具體情況而定。
資產管理公司應時刻謹記《基金經理操守準則》的要求及《操守準則》的一般原則, 特別是以投資者及客戶最佳利益為依歸的原則,以及確保基金投資者均獲得公平對待的原則。 我們需留意某些類型的交易會引起重大利益衝突,而即使資產管理公司能提供詳盡而具體的利益衝突披露,也不應參與這些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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