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局就電子商貿 稅務處理提供指引
此前《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9號(修訂本)》解釋了電子商貿交易的稅務原則,稅務局在本次會議中重申,當局會分析電商交易核心業務活動的發生地,來判斷相關利潤的來源地及其是否需要納稅。
稅務局引用了幾個例子,來說明其上述看法。
無核心業務毋須納利得稅
例子一:
某外國公司經營全球旅遊網站,伺服器設於香港以外,但在香港設有客服中心。
稅務局認為,若該公司在香港沒有進行任何核心業務或支援活動,則不需要繳納利得稅。
但若其香港客服員工有權代表公司與合作酒店簽約,並在香港執行核心業務或支援活動,則該公司所獲佣金收入將被視為來源於香港,須繳納利得稅。
例子二:
某外國公司在香港以外地區開發和維護搜索引擎,但在香港有員工在網站上發布訊息,供用戶免費查閱。
該公司可從世界各地(包括香港)的用戶,獲取廣告費收入。
稅務局認為,儘管瀏覽者免費使用網站上的訊息,但香港員工在香港發布訊息的目的,是為了吸引更多瀏覽者,進而通過使用其數據而產生廣告收入。
因此,這些香港活動,可能構成該搜索引擎業務的重要部分,即該公司利潤產生的核心業務,因此有機會須繳納利得稅。
例子三:
某香港公司營運從外國授權的線上遊戲,該遊戲及相關虛擬商品均在香港以外開發。香港公司通過在線廣告推廣該遊戲,以香港玩家線上購買虛擬商品,作為主要收入來源。
稅務局表示線上遊戲業務模式多變,比如有或者沒有在港推廣遊戲,或者如何推廣,當局暫時沒有硬指標,來判斷相關利潤來源地及應否在港納稅。
一般需要就每一個案了解該公司在港的具體業務,以及是否構成利潤的核心部分,從而判斷其電子商貿利潤是否源自香港,以確定是否須繳納香港利得稅。
除以上情形,稅局表明如果電子業務的核心活動部分在香港進行;部分在香港以外進行,關於是否允許對相關利潤進行分攤稅務處理(即部分納稅部分免稅),則取決於該公司所從事的業務性質而定。一般而言,分攤並不適用於商品買賣貿易業務。
此外,稅務局還表示,將來會考慮更新《稅務條例釋義及執行指引第39號》,增加更多關於數字經濟、電子商貿和數字資產的內容和範例。
由於電子商貿業務一般複雜多變,筆者建議企業進行這些活動前,可以徵詢專業稅務顧問的意見,以减低不必要的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