緊貼監管動態 保障資產管理業務優勢(四 : 估值方法)
估值方法
證監會發現有資產管理公司採用不恰當的估值方法,企圖向投資者掩飾其所管理基金的投資虧損。對交投不活躍的非上市或非掛牌或已暫停買賣的證券進行估值是特別需被關注的事項。
在某些例子中,某資產管理公司按成本為其投資進行估值,卻未能提出充分理據說明為何無須在該等投資項目的發行人及擔保人無法償還貸款的情況下,對估值作出調整。在另一個例子中,某資產管理公司選擇基於抵押股份的估算價值為一筆違約貸款進行估值(該貸款以某家香港上市公司的多數股權作為抵押),儘管上述股份因該公司面對訴訟和清盤呈請而被暫停買賣。該資產管理公司故意採用這種估值方法來掩飾基金的投資虧損,並在沒有就該上市公司的情況作出適當調整和提供合理解釋的情況下,按有關股份於暫停買賣前的不同時間點的收市價來計算估算價值。
根據《基金經理操守準則》,資產管理公司必須制定適當的政策和程序,從而令基金資產可進行恰當和獨立的估值,並確保種類相近的基金資產都是採用一致的估值方法。《基金經理操守準則》亦有就基金資產估值提供了詳細指引,以供資產管理公司作參考。
證監會指出,即使估值的責任已委託予第三者估值人士,資產管理公司仍應以適當的技能、小心審慎和勤勉盡責的態度選擇第三者估值人士,並繼續對基金資產的估值負責,以確保估值符合有關規定。
證監會一直嚴格審查交投不活躍的非上市或非掛牌或已暫停買賣的證券的估值,而我們預計這種嚴格審查將會持續地進行。一般來說,基金所採用的估值方法應與資產管理公司採用的估值方法一致。 如果資產管理公司希望對特定資產類型採用不同的估值方法,則必須在基金文件中明確說明。 如果該估值方法將帶來一定風險,資產管理公司也應在基金文件中說明相關風險。
故意操縱或挑揀估值顯然是不允許的。種類相近的基金資產所採用的估值方法必須保持一致。當最新資料在市場上流通或資產管理公司有機會獲得最新資料時(例如發現有發行人違約),資產管理公司應馬上行動,並重新審視相關證券的估值。
關於交投不活躍(包括非上市或非掛牌)或已暫停買賣證券的估值,資產管理公司應清楚記錄估值的衡量基礎,包括但不限於所參考的資料類型和定價來源(例如經紀行所作的估值報告)。
結論
證監會將會更致力加強合規監管,並積極採取有關紀律行動。有見及此,資產管理公司應儘快重新審視並強化其現行的政策、程序和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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