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府刊憲推動修例進程 擬為跨國企業實施最低稅率
為應對數碼化經濟帶來的侵蝕稅基和轉移利潤風險,現時已有超過140個司法管轄區(包括香港)接納該改革框架。
《條例草案》的適用範圍,包括以下條件,以及兩大「全球反侵蝕稅基規則」(「GloBE規則」)。
收入門檻:適用於在緊接現時財政年度之前的四個年度中,至少有兩個年度的綜合收入達到7.5億歐元的跨國企業集團,將被徵收至少15%的全球最低稅。
收入納入規則——主要規則:旨在向受涵蓋跨國企業集團的母實體,就位於母實體所在司法管轄區以外,而其有效稅率低於15%的成員實體(「低稅成員實體」)徵收補足稅。
低稅利潤規則——把關措施:旨在確保所有未按收入納入規則徵收的補足稅亦會被徵收。
確保有效稅率達15%
在實施香港最低補足稅之後,如果涵蓋的跨國企業集團在香港的有效稅率低於15%,香港將能够對這些集團在本地的實體徵收補足稅,以確保其有效稅率達到15%。
否則,依據BEPS 2.0的相關規定,其他司法管轄區,可能會對這些低稅的香港實體徵收補足稅。
因此,實施最低補足稅有助於維護香港的徵稅權,避免將其稅收權益轉讓給其他地區。
此外,涵蓋的跨國企業集團毋須在其他營業地點為低稅的香港實體支付補足稅,從而减輕了他們的合規負擔。
另外,根據BEPS 2.0,企業可以採取以下措施:
(一)評估影響:分析BEPS 2.0對公司運營、稅務和財務狀况的潛在影響;
(二)調整業務結構:根據新規定優化跨國企業的業務架構,以確保合規,並利用潛在的稅收優勢;
(三)加強合規程序:建立和完善內部控制和合規程序,確保遵循新的稅務法規和報告要求;
(四)與利益相關者溝通:積極與內部和外部利益相關者溝通,確保所有相關方了解BEPS 2.0的影響及應對措施;
(五)關注財務報告要求:確保財務報告符合BEPS 2.0的要求,及時披露相關信息;
(六)尋找規劃機會:探索稅務規劃機會,以優化稅負,同時遵守BEPS 2.0的規定;
(七)保持對政策動態的關注:密切關注國際和地方稅務政策的變化,及時調整策略以應對新情况、尋求專業建議。
面對複雜的稅務變化,企業可積極尋求專業的稅務顧問和法律支持,以確保合規並有效應對新規帶來的機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