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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管治新規將生效 ESG監管更新重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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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交所近日就其檢討《企業管治守則》及相關《上市規則》條文的諮詢文件公布諮詢總結,此前建議全部獲過半數回應人士支持,相關新規定將於2025年7月1日生效,並適用於此日期或之後開始的財政年度企業管治報告及年報。

是次修訂主要為提高董事會的效能及獨立性、提升多元化政策、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及資本管理的披露要求。聯交所亦就發行人環境、社會及企業管治(ESG)披露常規情況,發表審閱結果。

加強董事會效能

首先,當董事會主席並非獨立董事時,指定首席獨立董事的要求,已從強制性改為自願性,並且要求公司加強與股東的互動及信息披露。
其次,所有董事每年必須完成特定主題的培訓,新任董事需要在18個月內,完成至少24小時的培訓,若其具有其他交易所上市公司的董事經驗,則培訓時長可縮短至12小時。
此外,公司還需至少每兩年進行一次董事會表現評核並披露,另必須編製及披露董事會技能表;要求提名委員會每年評估各董事付出的時間,以及對董事會作出的貢獻。

另對獨立董事的「超額任職」設定了上限,規定獨立董事最多只能同時擔任六家香港上市公司的董事,並設有三年的過渡期。
新規要求,上巿公司董事會不得有在任超過九年的獨董(連任多年獨董),並將延長至六年的過渡期內,分階段採取新的實施方法。
第一階段為2028年7月1日或之後首次舉行的股東週年大會,所有上巿公司董事會須符合大部分獨董不得為連任多年獨董;下一階段將為2031年7月1日或之後,首次舉行的股東週年大會,屆時,董事會不得有連任多年獨董。
與此同時,在多元化文化方面,規定提名委員會須有不同性別的董事;每年檢討董事會多元化政策;及制定員工多元化政策。

在風險管理和內部監控方面,規定至少每年一次檢討有關系統,並將檢討過程和結果提升至強制披露要求。
在資本管理方面,新增對發行人股息政策和董事會股息決定的強制披露要求。

更新ESG實踐監管重點

聯交所近期發表了有關發行ESG披露常規情況的審閱結果,包括所有層面的匯報率至少達91%;ESG管治披露質素普遍有所提升;大多數大型股發行人對即將生效的新氣候規定已有一定了解,並已開始就若干新規定進行匯報。
由港交所ESG框架的演變可見,從2022年起應用的「遵守或解釋」方法,轉變為更嚴格地與IFRS S2的要求對齊,氣候相關披露自2025年1月起已調整為强制要求。

IFRS S2要求根據行業特定披露氣候相關內容,可選擇使用SASB標準作為指導,以確保報告反映每個行業獨特的氣候風險和機遇。
筆者建議發行人參閱聯交所已列載的最新ESG監管重點及實踐範例,可諮詢相關機構或專業人士,以滿足合規標準並提升企業管治水平。

撰文:馮南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