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 特殊教育

如何保障有特殊教育需要兒童的日後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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兒童節將至,但並非每個兒童及其家人可無憂無慮地過節。特殊教育需要兒童的福祉在香港一直被忽視。據統計,在本港15歲以下小童中,有6%為有特殊教育需要兒童。礙於身體上的缺陷,他們有部分為精神上無行為能力人士(MIP)。當父母離世後,MIP人士便頓失所依。故此,特殊教育需要兒童家庭,比一般家庭有更大迫切性,處理家庭日後的規劃。

MIP人士在處理如醫療決定等個人福祉及資產上的精神行為能力不能一概而談。有部分MIP人士有自理能力,卻沒有金錢概念。在此情況下,MIP人士或需要第三方代為處理個人福祉及財政事項。為免MIP人士在父母離世後無依無靠,或日後在照顧上與社會福利署或監護人出現爭拗,父母提前做好法律安排會是較佳的方法。而福祉方面,假如父母離世時,MIP子女已超過18歲,親友可代為向監護委員會申請委任監護人,以正式照顧MIP人士。

做好規劃保障利益

除監護契約外,父母亦可考慮以下規劃,以保障孩子的最佳利益。
(一)簽署持久授權書,委任代理人在父母自未能做決定時,代為處理財政事務。

(二)以遺囑委任遺囑執行人和受託人管理子女的受益及附託照顧。此方案費用較低廉,父母亦較有彈性選擇遺囑執行人及受託人。惟遺囑於立遺囑人去世後才會生效,倘若安排不當會難以修改。
(三)政府的特殊需要信託。信託在父母在世時設立,並注入首年所需資金為23.4萬元,由社會福利署署長擔任受託人。
在父母離世後通過遺囑,資產注入信託,但信託對特殊需要有嚴格定義,並非所有兒童符合資格,且只接受港元現金注資。
此外,如子女將來移居海外,特殊需要信託戶口會被終止。
(四)私人信託。父母在世時建立信託結構,並可自行選擇受託人,能確保運作順暢。

父母可簽訂意願書作為照顧子女的指引,如子女需要何等照顧及日後以何種方式獲得受益等,為子女獨身定制合適安排。
此方案更可橫跨司法管轄區,但需每年繳付行政費,費用相對高昂。
受託人的選擇上,當事人可以選擇:(一)信任的親屬和朋友;他們對子女熟悉程度高且成本低,但有可能對受託人家庭造成負擔,且此類人士可能未有足夠知識,對子女的保障較小。
(二)個別專業人士,例如律師或會計師;他們擁有豐富的專業知識,且受道德約束,給子女多一重保障。然而專業人士需收費,且會有退休問題;(三)信託公司,其團隊具備管理資產的專業知識及收費透明,且運作時間長,雖然不會受到員工退休的影響,但收費相對最高。

「養兒一百歲,長憂九十九」為天下父母的寫照,更何況是特殊教育需要兒童的父母。每個家庭均有不同的情況,為確保子女日後的福祉,育有特殊教育需要兒童的家庭應及早進行規劃,以保障子女的最大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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