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立預設委託人或 後備保單持有人的重要性
購買保單是計劃未來,所以在可能的情況下,確保保單的有效性和保障在需要時能夠發揮作用,是相當重要的事情。
此類預設委託人或後備保單持有人,多數為住院保單及危疾保單。
筆者最近有一位朋友Peter,因本身患有癌症三期,平日做化療及不停的出入醫院,已經身心俱疲。
他雖然有幾份保險可以理賠到醫療費用,但由於負責保單的agent早已離職,許多保單的操作其實也不太認識,雖然筆者當然可協助處理大部分索償程序,但最後的簽名,都總要保單持有人自己簽署。
免延誤醫療理賠
在這時候,筆者跟朋友Peter談起了預設委託人或後備保單持有人的重要性,畢竟不只保單重要,保單理賠的效率,也是許多保單客戶所擔心的。
如果沒有預設委託人或後備保單持有人,像保單這種法律文件,如果在持有人不能自理或昏迷下想由家人處理,就必須經過法律程序,向當地地區法院申請監護令,授權家人代簽,手續繁複。
如果是內地投保人,在申請監護令的手續可能更加麻煩。
曾發生過有人因為遲遲未能獲得認可的監護令,最終延誤該病人的醫療理賠,造成遺憾。
現在愈來愈多保險公司,可以容許加入預設委託人或後備保單持有人,但條件是保單持有人,必須要在清醒時進行。
其實只是客戶在健康時,加上一位親人的資料而已,不會另外收費,何樂而不為。
因為Peter本身只是小康之家,如果家中妻兒其中一人遇到醫療問題,那時候可以快速取到保險理賠的費用其實相當重要。
由此這次理賠的經驗,他簡單知道理賠的經過,所以明白保單持有人,在整個理賠中有著不能代替的位置,故此便馬上幫自己、妻子及兒子的保單上,加上了預設委託人或後備保單持有人名字。
倘若讀者想了解更多預設委託人或後備保單持有人的情況,可向所屬的保險經紀或中介人查詢。
在購買新保單時,也不要因保險只是一紙合約,而遲遲不就此項目填上資料。
因為當保單持有人神志不清,例如患上柏金遜綜合症或精神病等時,才向保險公司提供出預設委託人或後備保單持有人的要求,是不會被保險公司接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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