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保人購買多份相同保單 非愈多愈好
保單通常包含「其他保險」條款,要求投保人披露已經購買的其他保險。
這些條款會明確規定,當受保人已購買其他保險時,保險公司或會履行以下幾種情況:
(一)「免除」條款:如果投保人已經為相同的項目購買了其他保險,保險公司不需負擔任何賠償責任;
(二)「超額/餘額」條款:保險公司只會理賠超出其他保險賠償額的該部分損失;
(三)「按比例」條款:保險公司只會負擔損失金額的一定百分比。
不會理賠超過醫療費用金額
以購買住院保險為例,有時客戶會選擇購買兩份不同保險。一份是一般醫療保險;另一份是高端醫療保險,後者會有一定的墊底費。由於墊底費的存在,高端醫療的保費相對較低。當客戶需要住院治療時,首先使用一般醫療保險來支付部分醫療費用;同時,如果滿足高端醫療的墊底費條件,剩餘的費用,將由高端醫療保單全額賠償。
這樣的安排,使得高端醫療的墊底費能夠被記錄下來。如果客戶的醫療費用,在一年內達到或超過墊底費用的金額,高端醫療保單將全額賠償餘下的費用。這情況下,如客戶還有第三份醫療保單,也得物無所用。
因為保險是為了保障客戶,而不是為了客戶賺取額外金錢。因此,客戶即使購買多份醫療保單,也不會理賠超過醫療費用金額,無法獲得超過實際損失的賠償金額。對於其他類型的保險,例如危疾保險、人壽保險和儲蓄保險,這些保險通常不是賠償實報實銷的項目,而是需要滿足特定的賠償條件。
如果客戶購買了大額保單或多份相同的保單,保險公司可能會要求提供更多訊息,例如身體檢查等,以確定風險。此外,大額保單及多份保單的保費可能會非常昂貴,不是一般人能夠負擔的。所以法例沒有規定可買保單的數目,但實際上,要購買同一項目的多份保單,也有一定的難道。所以投保人購買保單不是愈多愈好,而是需要考慮實際情況,理性消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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