稅務消息︳稅務局就利息收入的 稅務處理提供指引
根據《稅務條例》規定,凡任何人在香港經營任何行業、專業或業務而從該行業、專業或業務獲得於香港產生或得自香港的利潤,須就其利潤徵收利得稅。
一般情况下,除財務機構外,在香港經營的公司賺取來自香港的利息收入,較大機會被當作應課稅收入。
稅務局會以「作業驗證法」,即在確定某項利潤的稅務來源時,會考慮納稅人進行了哪些運作,以及這些運作是在何地產生,來作為確定利潤來源地的默認指導原則。
定性普通的貨幣貸款
就利息收入而言,除財務機構外,稅局通常會以簡單的「提供信貸」測試方法,即向借款人提供信貸的地方及向借款人提供貸款,以取得利息的地點,來判斷一般納稅人由「普通的貨幣貸款」產生的利息收入的來源地。
在週年會議中,稅務局再次表明,其將考慮所有相關事實,以判斷納稅人貸款行為是否屬於「普通的貨幣貸款」。
如果公司不是金融機構,亦未從事借貸或集團內部融資業務,僅偶爾借貸其自身的盈餘資金,將較大機會被定性為「普通的貨幣貸款」。
相反,若是先借款才能放貸,稅局會較大機會認為該行為不屬於「普通的貨幣貸款」。
基於以上,稅務局在週年會議中舉例就不同情況分享其看法:
情景一:倘若香港公司使用自有盈餘資金,向其子公司提供一筆100萬港元的計息貸款,稅務局較大機會視之為「普通的貨幣貸款」,因此適用「提供信貸」測試。
情景二:倘若香港公司使用其母公司增資注入的資金,向子公司提供一筆100萬港元的計息貸款,只要增資未涉及借款或其他融資安排,則該資本較大機會被視為公司的自有資金,仍適用「提供信貸」測試。
情景三:倘若香港公司使用其母公司提供的免息貸款,向子公司提供一筆100萬港元的計息貸款,稅務局認為該公司的借款和轉貸行為,一般不會被視為「普通的貨幣貸款」,「提供信貸」測試方法亦因此不適用,而要以全面的「作業驗證法」分析該利息收入,是否應課稅收入。
由於非財務機構的借貸行為可以複雜多變,筆者建議,企業進行這些行為前,可以徵詢專業稅務顧問的意見,以减低不必要的稅務風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