積金局落閘:BNO無法提早領取MPF 6種情況下才可成功提早領取強積金
撰文:經一編輯部|圖片:中新社、新傳媒資料室
BNO或相關簽證不可提早提取MPF
積金局的聲明表示,BNO護照不獲政府承認作為有效旅行證件和身分證明,亦不會在香港獲承認為任何形式的身份證明,因此強積金計劃成員不能依賴BNO護照或相關的簽證,作為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的證據。
局方強調,強積金受託人在執行強積金計劃行政工作時,有責任依據香港法例行事,在處理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由而提早提取強積金的申請時,必須審視申索人所提供的證據,及檢視全部事實和資料。
6大條件可提早提取MPF
事實上,為協助打工仔儲蓄及投資做退休之用,強積金原本規定,打工仔必須年滿65歲,才能一筆過或分期提取強積金;但在永久離港、年滿60歲提早退休、完全喪失行為能力、罹患末期疾病、小額結餘帳戶及死亡這6個特定情況下,計劃成員可以提早提取強積金。
所需證明文件
如果以「永久離港」為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申請人要先向受託人提交申索表格(中文版、英文版)及法定聲明(中文版、英文版),證明自己永久離港及無意返回香港工作或再定居,並且提供令受託人信納的獲准在外地居住的文件及資料作為佐證以供核實。
證明申索人已獲准前往香港以外地方居住的證明文件包括:
- 由目的移居地相關部門簽發的居留許可證
- 於移居地的租置物業住址證明
- 移居地的公用事業帳戶資料(如水電費賬單等)
- 或由香港稅務局發出的離港清稅文件
之後申請人須在民政事務處監誓員(各區民政處地址及宣誓時段)、公證人、太平紳士等獲法律授權的人士面前作出聲明,並提交以上表格。
機會只得一次
申請人要把上述文件交予每一個強積金帳戶受託人;受託人在收齊文件後,須於30日內向申請人支付累算權益。
根據現行法例,如計劃成員並非真正永久離港,但作出虛假聲明訛稱以「永久離港」為理由申請提早提取強積金,首次定罪最高可被判罰款10萬港元及監禁1年。
而以「永久性地離開香港」為由提早領取強積金的機會只有1次,計劃成員若日後回流香港並工作超過60日,就要重新加入強積金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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