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改傳媒定義】深夜發文稱不吐不快 林鄭:怎會是打壓新聞自由

【警改傳媒定義】深夜發文稱不吐不快 林鄭:怎會是打壓新聞自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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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方將《警察通例》中「傳媒代表」的定義,修訂為已登記政府新聞處新聞發布系統的傳媒機構,當中不包括記協及攝影協會等會員證件,連日惹來關注。特首林鄭月娥在深夜在社交網站發文,並附上影片,表示對事件「有點不吐不快」,指隨著網媒日益普及,不容許純網媒採訪已不合時宜,所以一早要求政府新聞處以開放、包容態度提出「合理、公平、可行」申請機制,以供網媒申請,過程中亦有與5大傳媒組織商討,指他們大體同意。

林鄭月娥指,現時警方採用的就是政府新聞處「客觀、開放、一視同仁的服務平台」,界定傳媒代表,為傳媒在行動中提供特別安排,一如獲安排出席記者招待會或活動做採訪,反問「怎會是打壓新聞自由或篩選記者」,她強調《基本法》保障香港居民享有言論、新聞、出版等的自由,不會改變。
林鄭月娥在影片中又說,網上發放訊息的門檻比較低,社會業界對純網媒沒有一致清晰的定義,政府新聞處現時提出的申請機制,目的是確保採訪和報道政府新聞的專業性,強調網媒採訪亦要是以原創新聞為主的真正大眾新聞傳播機構。

資料來源:AM7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