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價印花稅最新計法|調低第2標準稅階 買300萬以下物業僅須付100元
從價印花稅最新消息(2月22日)
新一份《財政預算案》建議,調整買賣或轉讓住宅及非住宅物業須繳付的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稅階,以減輕一般家庭購置自住物業(特別是中小型單位)的負擔,即日生效。
美聯物業住宅部行政總裁布少明表示,新一份財政預算案宣佈調整印花稅,絕對屬「意外之喜」,反映政府有聆聽業界的意見,助有需要的首次置業人士上車,減輕入市置業負擔,更釋放利好樓市的訊號,令已火熱的樓市「火上加油」,加快入市決定,刺激新盤及二手交投。
由於調整印花稅主要影響範圍為1,000萬元或以下的物業,當中逾450萬至900萬元去年住宅交投共佔約5成半,相信此類物業最受惠,因此預計未來千萬元以下的中小型單位將繼續主導市場,成為推動大市的火車頭。
若將新舊從價印花稅作對比,減輕首次置業人士的印花稅支出。若以減幅計算,購買300萬元或以下的物業減幅最大,相關銀碼的印花稅最多可節省約4.49萬元,大減約99.8%;其次為400萬元的物業,印花稅最多可減33.3%,最多可節省約3萬元;值得留意,購買900萬元的物業,最多可節省約6.75萬元,以實則稅款支出屬減省最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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從價印花稅稅階
從價印花稅計算表
繳付印花稅人士
從價印花稅第二標準
如何豁免和退稅
經調整後買賣或轉讓住宅及非住宅物業須繳付的從價印花稅(第2標準稅率)稅階(包括特別寬減)
代價款額或價值 [以較高者為準] | 稅率 |
---|---|
不超過$3,000,000 | $100 |
$3,000,001至$3,528,240 | $100+超出$3,000,000的款額的10% |
$3,528,241至$4,500,000 | 1.5% |
$4,500,001至$4,935,480 | $67,500+超出$4,500,000的款額的10% |
$4,935,481至$6,000,000 | 2.25% |
$6,000,001至$6,642,860 | $135,000+超出$6,000,000的款額的10% |
$6,642,861至$9,000,000 | 3.00% |
$9,000,001至$10,080,000 | $270,000+超出$9,000,000的款額的10% |
$10,080,001至$20,000,000 | 3.75% |
$20,000,001至$21,739,120 | $750,000+超出$20,000,000的款額的10% |
$21,739,121或以上 | 4.25% |
甚麼是從價印花稅?
根據目前規定,凡買賣一手樓或二手樓時須簽署「轉讓契約」,並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及進行「打釐印」來確立法律上認受性。
特別是買入香港住宅物業時,買家並沒有持有其他香港住宅物業,同時不屬於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於買賣時便需要繳付「從價印花稅」(Ad Valorem Stamp Duty)。
從價印花稅計算表
物業價值 | 稅階調整前 須繳付的從價 印花稅 |
稅階調整後 須繳付的從價 印花稅 |
相差 |
---|---|---|---|
$4,000,000 | $90,000 | $60,000 | 🡇$30,000 |
$5,000,000 | $150,000 | $112,500 | 🡇$37,500 |
$6,500,000 | $230,000 | $185,000 | 🡇$45,000 |
$8,000,000 | $300,000 | $240,000 | 🡇$60,000 |
$11,000,000 | $412,500 | $412,500 | 沒有差別 |
誰人須繳付從價印花稅?
買賣雙方以及任何使用該文書的人須共同及個別負上繳納「從價印花稅」的法律責任,不論是以第1標準或第2標準稅率計算。
換言之,不論是否另訂不同的協議,在法律上,買賣雙方及任何使用該文書的人有相同的責任就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繳納「從價印花稅」。
然而,任何人(該文書的簽立人除外)純粹使用物業文書以查證該物業的業權不會被視作須負上法律責任繳付印花稅。
在甚麼情況下,適用第2標準的從價印花稅?
(i) | 買方是香港永久性居民,而他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不論是否連同一個車位)時,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及車位,如適用)。但如果有關文書是於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簽立以取得多於1個住宅物業,則有關文書須按第1標準第1部「從價印花稅」稅率予以徵稅; |
(ii) | 由多於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以分權擁有人或聯權擁有人方式共同購入住宅物業(不論是否連同一個車位),而他們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及車位,如適用)。但如果有關文書是於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簽立以取得多於1個住宅物業,則有關文書須按第1標準第1部「從價印花稅」稅率予以徵稅; |
(iii) | 由一名香港永久性居民與其非香港永久性居民的近親〔即配偶、父母、子女、兄弟或姊妹〕以分權擁有人或聯權擁有人方式共同購入住宅物業,他們在購買有關住宅物業時,各人均是代表自己行事及在香港沒有擁有任何其他住宅物業。但如果有關文書是於2017年4月12日或之後簽立以取得多於1個住宅物業,則有關文書須按第1標準第1部「從價印花稅」稅率予以徵稅; |
(iv) | 近親之間買賣或轉讓住宅物業,不論他們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及在購買或轉讓該物業時,是否在香港擁有任何住宅物業; |
(v) | 提名一名在香港擁有住宅物業的近親〔不論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簽立轉易契; |
(vi) | 購買人購買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是由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或依據法院判令或命令作出的,該等法院判令或命令包括不論是否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的承按人取得的止贖令。自2020年11月26日起,由於非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回復以第2標準稅率徵收,因此這例外情況只適用於住宅物業交易; |
(vii) | 根據轉易契,將一個按揭物業轉讓或歸屬予該物業的承按人(該承按人須屬《稅務條例》〔第112章〕第2條所指的財務機構),或該承按人委任的接管人。自2020年11月26日起,由於非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回復以第2標準稅率徵收,因此這例外情況只適用於住宅物業交易; |
如何豁免?
(ix) | 提名一名在香港沒有擁有其他住宅物業的近親〔不論是否香港永久性居民〕簽立轉易契; |
(x) | 根據遺囑或無遺囑法的規定,將物業轉讓給已故人士的遺產受益人或根據生存者取得權取得物業; |
(xi) | 相聯法人團體之間進行的物業買賣或轉讓; |
(xii) | 把物業轉售或轉讓予政府; |
(xiii) | 《稅務條例》〔第112章〕第88條認可的慈善機構接受餽贈的物業。 |
如何退還部份從價印花稅?
(xiv) | 購買住宅物業或非住宅物業〔包括空地〕作為重建之用〔見以下第33題〕。自2020年11月26日起,由於非住宅物業交易的「從價印花稅」回復以第2標準稅率徵收,因此這例外情況只適用於住宅物業交易; |
(xv) | 香港永久性居民轉換其唯一的住宅物業。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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甚麼是從價印花稅?
根據目前規定,凡買賣一手樓或二手樓時須簽署「轉讓契約」,並在土地註冊處註冊及進行「打釐印」來確立法律上認受性。買入香港住宅物業時,買家並沒有持有其他香港住宅物業,同時不屬於其他香港住宅物業的「實益擁有人」,於買賣時便需要繳付「從價印花稅」。
誰人須繳付從價印花稅?
買賣雙方以及任何使用該文書的人須共同及個別負上繳納「從價印花稅」的法律責任,不論是以第1標準或第2標準稅率計算。換言之,不論是否另訂不同的協議,在法律上,買賣雙方及任何使用該文書的人有相同的責任就可予徵收印花稅的文書繳納「從價印花稅」。